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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鳌亚洲论坛发布《互联网金融报告2017》 太一云董事长邓迪为报告作序

admin| 2017-11-4 14:10 阅读 521 评论 0

2017 年 3 月 23 日上午,在博鳌亚洲论坛 2017 年年会“博鳌亚洲论坛学术发布会”上,博鳌亚洲论坛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报告 2017》(以下简称“报告”), 这是博鳌亚洲论坛连续第四年发布年度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本年度互联网金融报告的主题是“金融创新与规范发展”。太一云董事长、中国区块链应用研究中心理事长邓迪为其报告作序。



报告分为四篇:新动力与新趋势、风险与监管、政策建议和博鳌对话互联网金融。“新动力与新趋势”回顾了互联网金融近一年的发展状况,尤其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对金融领域的影响。“风险与监管”从中国和国际两个角度梳理了互联网金融各模式的风险与监管现状。“政策建议”则提出了有关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博鳌对话互联网金融”则精选了近一年来中外专家学者为博鳌观察和本报告撰写的稿件以及在博鳌观察金融创新峰会上阐发的精彩观点。

据介绍,过去3-4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以第三方支付、P2P、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等蓬勃发展为重要特征,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1.0 版本。随着 金融科技的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2.0阶段,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等全面深入地应用于金融体系之中,并逐步呈现出 跨界化、去中介、分布式以及智能化等特征,这将深刻影响未来的金融体系。随着互联网金融逐步进入 2.0 阶段,现有互联网监管体系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趋势,国家亟待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因此,报告提出了推动中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十条高级原则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着重体现普惠性和服务实体经济双重目标。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作为数字普惠金融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提供平等的金融参与权、市场化的金融收益权和可承担的服务成本来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使金融惠及普罗大众。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应用新兴技术手段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降低经济运行成本,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以上两个导向应作为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政策鼓励或强化监管的基本判定标准。

二、深化监管体制改革,防止分业监管与跨界经营的制度性错配

互联网金融风险根源之一实质上是现行分业监管体系与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的制度性错配。为了防范潜在的交叉性风险,从根本上解决制度性错配问题,需要在国务院层面统筹建立包括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信息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在内的监管协调机制。可尝试的方案是参照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的模式,在监管协调机制下设置实体性监管协调机构,并设立创新监管中心,统筹各部门解决包括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资产管理等在内的监管协调问题,重点防范跨界、混业和套利等可能引发的风险。

三、转变监管理念,实施主动式、包容性监管

由于监管缺位,互联网金融初期野蛮发展出现了诸多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风险事件的处置基本是事后的司法救济渠道,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整体上是一个被动响应式的监管实践,没有构建一个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主动式、包容性监管框架。为此,一是要建立监管机构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互动共享机制,监管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应定期进行知识共 享。二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主动识别和防控金融科技整体风险和个别高风险领域。三是要实施监管机制创新,设立“监管沙盒”,运用监管科技,提升监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四、创新监管新机制,引入中国版“监管沙盒”

“监管沙盒”是要构建一个金融创新的“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监管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减 少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则障碍,从而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局面。“监管沙盒”有助于减少金融创新产品面世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强了监 管对创新的适应性。

中国已经初步具备实施“监管沙盒”的基础条件。未来,可以考虑可以先吸 收借鉴英国、新加坡等国“监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权、监管豁免、免强制执行函 等具体措施,从单个金融科技创新开始进行先行试用,再逐步实现金融机构、消费者和监管者的良性互动,构建起完整的“监管沙盒”体系。

、运用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技术水平

随着互联网金融进入2.0 时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是针对机构、市场和产品的监管,更重要还有对技术的监管,需要强化应用监管科技(RegTech),来提升监管体系的技术水平和监管效率。构建以技术为驱动的监管新范式,重点建立监管科技专业团队,借助信息科技部门力量,提高金融监管者的信息科技知识水平,提升监管的微观技术标准。

六、注重权益保护,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

互联网金融体现数字普惠金融的秉性,在于其对金融消费者的服务跨越了时空的约束,但这也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任务更加重要。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建立消费者准入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争议处置机制。其次,强化现场监管,打击伪劣互联网金融机构,深化线下获客渠道管理,对于线下门店、广告、活动等加强管控,切断非法融资互联网化的线上线下转换机制。最后,强化资产管理机构负债端监管、融资链合规化管理,防止私募产品公募化,防止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机构主动负债或者违规操作的渠道。

七、完善基础设施,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是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是完善支付结算体系。在着重加强第三方支付体系特别是移动互联支付体系的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同时,注重第三方支付体系与传统支付结算体系的协调发展。二是健全征信体系。在注重信息保护的基础上,扩大互联网和大数据征信数据的来源和范围,提高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模型的准确性,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的行业标准和基本规范。鼓励市场化竞争,调动优质市场主体参与征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提高信用体系的效率。

八、坚守数据安全,防范技术风险

维护数据安全是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一是注重数据采集合法性。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信息采集、提供、存储和交易的合法性。二是注重数据安全性。数据管理形成规范流程,防范数据丢失、窃取、篡改、非法贩卖等问题。三是注重信息系统安全。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标准建设,强化数据 灾备管理,制定技术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出现重大技术失败。

九、强化信息披露,提升行业透明度

信息披露是整个行业“阳光化”发展的基础。第一,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最低信息披露标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产品、服务信息实行强制化、规范化和“阳光化”披露。第二,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制度,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风险进行重点提示。第三,强化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服务的评价体系,建立分层惩罚机制,对于违规披露、不完全披露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纳入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者可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十、深化行业自律,净化生态体系

在分业监管格局下,传统的行业协会基本依托相应的监管机构而设立自律组织,具有明显的条块分割性质。互联网金融的跨界性,客观上要求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自律体系,在现行监管框架下:一是强化自律组织及其功能建设,完善自律组织的框架体系。二是在自律组织的框架下,搭建共享信息平台,制定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形成信息支撑下的行业自律机制。三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联合行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主动曝光行业内不法企业,不断净化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

文章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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